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及故意内容 被引量:4
On the Stipulation of Object and Intention of the Crime of Misappropriating Public Funds
中文题名: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及故意内容
作者:邵维国
第一作者:邵维国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5
卷号:23
期号:11
起止页码:33-37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故意内容;客体规定性;中国;刑法;犯罪构成;
摘要: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