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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建立“和解不起诉”制度     被引量:9

Relinquish a Claim by Reaching a Com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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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应当建立“和解不起诉”制度

作者:汤啸天

第一作者:汤啸天

机构:[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9-16

中文期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文关键词:被害人;加害人;弱势;双向保护;暂缓起诉;和解不起诉;

摘要: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分类号:D916[司法制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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