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以《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存废为视角 被引量:6
Legislation Pattern on Liability for Functional act of State Organs in China
中文题名:论我国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以《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存废为视角
第一作者:李建华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年份:2005
卷号:19
期号:6
起止页码:133-139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职务侵权责任;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民法典;《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国家机关;立法模式;职务;《国家赔偿法》;
摘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都作出规定的多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不应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也不应是一种民事赔偿。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人更为充分的保护。
分类号:D923[民法] U491.31[交通事故处理、分析与统计]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30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