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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被引量:8

Discuss on the design of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 in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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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作者:顾海波 赵越

第一作者:顾海波

机构:[1]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2]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年份:2005

期号:10

起止页码:93-95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宪法;公民环境权;设计;

摘要: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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