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被引量:5
The Duties of Directors in Australian Company Law and Advices for Chinese Legislation
中文题名: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作者:吴凤君
第一作者:吴凤君
机构:[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年份:2005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157-160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董事义务;公司法;澳大利亚法;
摘要: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