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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被引量:5

The Duties of Directors in Australian Company Law and Advices for Chinese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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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作者:吴凤君

第一作者:吴凤君

机构:[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年份:2005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157-160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董事义务;公司法;澳大利亚法;

摘要: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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