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为分析基础
作者:赵钢
第一作者:赵钢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5
卷号:22
期号:6
起止页码:112-116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变更事项;告知义务;法官释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中立原则;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并不等同于释明,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