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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规定不足的分析    

Analyzing the Deficiencies in Limitation of Actions of Claiming National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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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规定不足的分析

作者:吴志红 刘洋林

第一作者:吴志红

机构:[1]河海大学法律系;[2]连云港市国税局法规处

年份:2005

卷号:20

期号:3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赔偿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行政法;

摘要:<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时效包括并联之诉的请求时效和单独之诉的请求时效两种.对于并联之诉的请求时效,<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对于单独之诉的请求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为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的两年,这一规定既缺少明确的确认程序的配合,又不符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惯例,过于笼统.确认违法之日起算请求时效的规定方式反映了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过于考虑国家权力的自主性,部分牺牲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的易操作性,从而成为赔偿请求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因之一.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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