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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规范对象——商事关系论要     被引量:5

Regulating Object of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Relation Out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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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法的规范对象——商事关系论要

作者:李少伟 王延川

第一作者:李少伟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43-49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商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人格关系;商事营业关系;新商人主义标准;商法体系;规范对象;关系论;技术方法;价值理念;

摘要:作为商法规范对象的商事关系直接决定着商法部门化、商法法域性质、商法价值理念以及商法的法技术方法,因此,商事关系事实上处于商法体系的基础地位.国内商法学界一方面经常将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加以混淆,另一方面将商事关系理解为狭义的商主体之营业关系,而忽略了商主体人格关系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德国由于采用新商人主义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对商事关系的把握和商法的适用问题.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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