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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被引量:9

The Validity Criterion of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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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作者:张继成

第一作者:张继成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34-38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有用性;能用性;有效性;证明标准;

摘要:并非所有被确证为"真"的事实命题都能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判决结论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的"真"的事实命题必须(一)是"有用的",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对得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有实质意义的事实命题;(二)是"能用的",即符合程序法律规范,将那些诸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反程序法律规范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用性"和"能用性"是"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分类号:DF0-051[法律逻辑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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