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作者:何渊
第一作者:何渊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年份:2005
期号:10
起止页码:50-52
中文期刊名:电子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作品;软件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原告;著作权;被告;
摘要: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B软件,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A软件独创的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用户界面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不应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被告两软件的用户界面亦不完全相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TP31[计算机软件]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