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被引量:17
On Application Rule of Higher-level Law Preferred than Lower-level Law
中文题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作者:汪全胜
第一作者:汪全胜
机构:[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威海264209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62-66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上位法;下位法;适用规则;司法机关;法律规范;变通规定;实施性;优先;
摘要:"上位法"、"下位法"是根据位阶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区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强调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实施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下位法.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D920.0[理论]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