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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被引量:17

On Application Rule of Higher-level Law Preferred than Lower-leve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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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作者:汪全胜

第一作者:汪全胜

机构:[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威海264209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62-66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上位法;下位法;适用规则;司法机关;法律规范;变通规定;实施性;优先;

摘要:"上位法"、"下位法"是根据位阶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区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强调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实施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下位法.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D920.0[理论]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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