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    

收藏

中文题名: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

作者:黄伟青 黄青男

第一作者:黄伟青

机构:[1]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2]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78-80

中文期刊名:广东法学

中文关键词:申请执行前;保全;审查;财产保全制度;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试析;债权债务关系;法律文书;其他财产权;

摘要: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5[诉讼法]

收录:内刊

版权所有 ©2025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