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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0

Improving the Legislation of Corrupt Receipt of a Private Favor for Official Action by the Member of a Company or an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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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作者:朱建华

第一作者:朱建华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5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145-149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法》第163条;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立法漏洞;

摘要:<刑法>第163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这一规定,仅将犯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没有将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内,因此会导致非公司、企业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无法处理.这一漏洞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对公司、企业受贿罪的规定,扩大其犯罪主体的范围来解决.

分类号:DF636[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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