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者:欧世龙 刘小丽
第一作者:欧世龙
机构:[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年份:2005
期号:12
起止页码:92-94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解除权;
摘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但应当是全面和广泛的.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属故意则可要求双倍返还保险费,若属过失可要求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