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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被引量:11

The Private Law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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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作者:王利民 郭明龙

第一作者:王利民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2-13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和谐社会;私法;市民社会;以人为本;中国;

摘要:“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分类号:D61[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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