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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财产的关系——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     被引量:18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ality and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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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格与财产的关系——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

作者:马俊驹

第一作者:马俊驹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6

卷号:12

期号:1

起止页码:109-118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人格;财产;总体财产;权利能力;

摘要: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34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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