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人格与财产的关系——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
作者:马俊驹
第一作者:马俊驹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6
卷号:12
期号:1
起止页码:109-118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人格;财产;总体财产;权利能力;
摘要: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34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