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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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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作者:黎宏

第一作者:黎宏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1

起止页码:99-107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法学;主观要素;主观违法要素;社会危害性;

摘要: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68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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