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作者:黎宏
第一作者:黎宏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1
起止页码:99-107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法学;主观要素;主观违法要素;社会危害性;
摘要: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68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