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90
On the Commercialization Right of Personality Mark and Its Protection by Civil law
中文题名: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第一作者:杨立新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2]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74-80
中文期刊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利益;商业化开发利用;民法保护;
摘要: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