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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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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司法适用

作者:刘志高

第一作者:刘志高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156-160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数形态;特别规定;

摘要: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属于牵连犯形态。因其属于特别性规定,仅适用与刑法第399条所规定之情形,对其他类似犯罪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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