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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兼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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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兼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作者:胡东飞

第一作者:胡东飞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64-69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数罪并罚;牵连犯;罪刑相适应;

摘要: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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