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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护处分     被引量:22

The third Legal Result of Crime and Delinpuency:Proteetive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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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护处分

作者:姚建龙

第一作者:姚建龙

机构:[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32-42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保护处分;保安处分;刑罚;少年刑法;

摘要:保护处分即少年犯罪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它具有超越刑罚性质的措施,它具有超刑罚亦超越保安处分的鲜明特点,有犯罪之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之称。保护处分应当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处分法定原则,处分优先原则和处分相称原则。保护处分包括机构性保护处分和非机构性保护处分两大基本类型。各国(地区)对于保护处分的类型设计及其运用无不以社区性保护处分为原则,而以拘禁性保护处分为例外。保护处分是现代少年刑法的核心内容,仍然停留于报应主义阶段的我国少年刑法急需加快改革,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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