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被引量:10
Debate Between Accusal and Crime ——analysis on subsection 2 of suction 17,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第一作者:韩玉胜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79-83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罪名;犯罪行为;规范目的;实践需耍;
摘要: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去的行为。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