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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形态及其法条适用     被引量:3

On the Forms and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Dangerous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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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危险犯的形态及其法条适用

作者:胡东飞

第一作者:胡东飞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5

卷号:7

期号:6

起止页码:101-106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危险犯;侵害犯;危险故意;侵害故意;犯罪中止;未遂形态;适用;法条;主观方面;实害结果;

摘要: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分类号:D914[刑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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