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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读     被引量:4

Debate Between Accusal and Crime --Analysis on Subsection 2 of Section 17,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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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读

作者:韩玉胜 贾学胜

第一作者:韩玉胜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78-82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罪名;犯罪行为;规范目的;实践需要;

摘要: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能够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站在成文刑法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进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去的行为。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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