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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检察机关拘留权之构想    

The Idea of Establish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Right of D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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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确立检察机关拘留权之构想

作者:李波 宋志军

第一作者:李波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120-122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拘留权;拘留决定权;拘留执行权;

摘要:拘留权是决定和执行拘留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检察机关只有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的拘留决定权,而没有拘留执行权。这就使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处于相当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了诉讼的效益。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一个完整而又名副其实的拘留权。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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