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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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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作者:肖海军

第一作者:肖海军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60-71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商事代理制度;立法模式;代理行为;主导性;民事代理;商事活动;合伙组织;形态表现;补充性;临时性;

摘要: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具有主导性、经常性,特别由于营业行为的复杂性、职业性以及商法人、商合伙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营业行为无不以商事代理行为的某种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商事代理行为可以说贯穿商主体营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理是商法的肢体.商事代理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主导性和经常性特点,使其在整个商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十分必要。

分类号:D956.13[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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