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责任构成要件探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2条、43条、58条之规定 被引量:1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ulpa in Contrahendo——Reviewing 42nd, 43nd, 58nd Article in China's Contract Law
中文题名:缔约责任构成要件探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2条、43条、58条之规定
作者:张安毅
第一作者:张安毅
机构:[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河南郑州450002
年份:2006
卷号:22
期号:1
起止页码:72-76
中文期刊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缔约责任;过错;信赖;先合同义务;
摘要: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