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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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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者:倪浩嫣

第一作者:倪浩嫣

机构:[1]山东政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2

起止页码:44-44

中文期刊名:理论学习(山东)

中文关键词:客户保证金;法律性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挪用;证券市场;行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南方证券;海南证券;

摘要:在我国证券市场16年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挪用客户保证金是一项难以根治的顽疾。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2000年-2005年的资料显示,近年共有南方证券、德衡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大连证券、珠海证券、鞍山证券、河南证券、富友证券、海南证券、新华证券、云南证券、佳木斯证券等相继被查封、托管,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31家营业部被长江证券托管,华夏证券、天同证券、联合证券等陷入财务危机。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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