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胎儿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研究
第一作者:王帅
机构:[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3
起止页码:64-6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民事主体地位;胎儿权益;诉讼当事人;权利能力;中国社会发展;妇女保护;出生时间;自然人;不公平;偶然性;
摘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前,为母体的一部分,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然无权利能力可言。“一旦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则流产无异于杀人,将对妇女保护和中国社会发展极大不利。”但胎儿乃未来的自然人,如适用上述理论,势必使得行将出生的胎儿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为保护胎儿在私法上的权利,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有条件地赋予胎儿以特殊的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