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 被引量:65
The Numberus Claus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ts Application
中文题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
作者:李扬
第一作者:李扬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年份:2006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3-1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自然权利;法定主义;
摘要:财产权劳动理论会产生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危险,导致知识产权界定的困难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具有创权和限权的双重功效: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是一个以自由为起点、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连接点、以社会正义为依归的完整链条;知识产权司法应当坚持整体性观念。虽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之外存在适用传统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禁止的只是某种行为样态,保护的只是某种利益或优势,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原告享有某种特定的知识产权。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