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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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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

作者:竺效

第一作者:竺效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期号:2

起止页码:93-99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生态损害;赔偿;

摘要:在1967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发展历史上,就油污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条款规定经历了从未明确考量该问题,到原则上排除环境本身的损害、仅赔偿“合理”的清除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变化。相反,部分当事国法院的实践却承认生态损害赔偿:1985年意大利Patmos案,将海洋环境损害作为一类独立的可赔偿类目;1991年意大利Haven棠,认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既包括可计量性的。也包括不可计量性的因素;2004年中国“塔斯曼海”轮案一审判决,将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相关调查、勘验、评估、研究费用解释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所规定的合理费用。

分类号:D996.9[国际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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