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
作者:朱岩
第一作者:朱岩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年份:2006
卷号:18
期号:2
起止页码:249-256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权利质权;物权法;动产质押;日常经营活动;担保功能;专业化分工;现代社会;权利质押;制度功能;动产抵押;
摘要: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38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