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冲动、类型化补充的限制与知识产权的边界 被引量:2
Restitutionary Impulse To Labor, Restrictions of Supplementing the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Bounda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文题名:劳动补偿冲动、类型化补充的限制与知识产权的边界
作者:朱理
第一作者:朱理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100871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39-48
中文期刊名:科技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知识产权;劳动学说;类型化;
摘要:劳动学说并不能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如果以劳动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会产生知识产权保护无限扩大的危险.知识产品自身具有非物质性和有益外部性,这一特征使得其与有形财产区别开来,并且无法与有形财产适用同样或者类似的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给第三人带来广泛的信息收集和加工成本,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者已经对智力成果提供了完整的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之外,适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智力成果必须慎重.更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有些制度设计通常无法适用于知识产权.对于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智力成果,司法者正确的做法是暂不予以保护而留给立法者决定.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