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作者:徐晓静 姜飞燕 徐海珍
第一作者:徐晓静
机构:[1]唐山学院义法系,河北唐山063000
年份:2006
卷号:19
期号:2
起止页码:34-38
中文期刊名:唐山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合同;
摘要: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因采用的物权变动模武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等条款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不妥当且充满矛盾和歧义,有待改进。事实和相关法律制度表明,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有利于对无权处分相对人的保护,而无害于处分权人的利益,并能因此使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得到很好地解决。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欠缺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是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承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分类号:DF418[经济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