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徐汉明(主持人) 孙应征(特邀嘉宾) 齐文远(特邀嘉宾) 夏勇(特邀嘉宾) 贾济东(文稿统筹) 杨涛(文稿统筹) 韦玉国(摄影)
第一作者:徐汉明
机构:[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5]不详
年份:2006
期号:04S
起止页码:29-33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单位犯罪;盗窃罪;《人民检察》;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检察院;事业单位;法律规定;刑事责任;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