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被引量:17

收藏

中文题名: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徐汉明(主持人) 孙应征(特邀嘉宾) 齐文远(特邀嘉宾) 夏勇(特邀嘉宾) 贾济东(文稿统筹) 杨涛(文稿统筹) 韦玉国(摄影)

第一作者:徐汉明

机构:[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5]不详

年份:2006

期号:04S

起止页码:29-33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单位犯罪;盗窃罪;《人民检察》;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检察院;事业单位;法律规定;刑事责任;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