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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限度     被引量:21

On the Limit of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Social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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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限度

作者:解直凤

第一作者:解直凤

机构:[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年份:2006

卷号:8

期号:1

起止页码:60-65

中文期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社会救助;政府;法律责任;慈善组织;

摘要: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义责任;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起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需承担立法责任、宣传责任等宏观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提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社会事务等微观责任。社会互助则是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同特性和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政府责任水平也要进行合理的界定,要与国情相适应,既要防止社会救助水平过低,也要防止救助水平超度,纠正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

分类号:D922.182[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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