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公证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从公证强制执行的视角
作者:李汉昌
第一作者:李汉昌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年份:2006
期号:2
起止页码:19-23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权;司法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界限;人民法院;公证文书;《公证法》;债权文书;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分类号:D926.6[公证制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