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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     被引量:9

Studies on Doubl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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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

作者:潘红艳

第一作者:潘红艳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6

卷号:20

期号:3

起止页码:69-74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费;

摘要: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律中一项防范投保人道德危险的基本制度,对保险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对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恶意复保险的规定和重复保险的保险费处理方式的规定,另外,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规定不恰当等,也导致了该制度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效用。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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