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吕娜
第一作者:吕娜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6
期号:5
起止页码:33-3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TRIPS协议;商标权人;注册;知识产权制度;组成部分;著作权法;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早有反映,但有关商标的合理使用,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世贸组织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权的限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美国、德国商标法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自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未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规定,为适应入世要求而于2001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的商标法亦未对此作出规定,直至2002年颁布商标法实施条例才增加了商标合殚信用的规守.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