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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与调解程序中担保物权并存之处理     被引量:2

Dealing with Coexistence of Security Interest in Civil Activities and Conciliation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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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活动与调解程序中担保物权并存之处理

作者:胡振玲

第一作者:胡振玲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6

卷号:26

期号:3

起止页码:120-122

中文期刊名: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调解程序;民事活动;担保物权;并存;处理;

摘要:同一财产在诉讼调解程序中设立了担保物权后,应禁止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再设立担保物权。但如果民事活动中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先,则应允许在调解程序中再次设立担保物权。对于此种担保物权并存时之强制执行顺序,可参照适用民法中的有关处理规则。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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