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被引量:47
Civil Liabilities Provided by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From the Real Rights Act to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作者:魏振瀛
第一作者:魏振瀛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6
卷号:28
期号:3
起止页码:45-63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
摘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分类号:D516.933[国际政治矛盾与斗争]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