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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     被引量:13

Abrogation of a Full Review in a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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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

作者:张智辉 武小凤

第一作者:张智辉

机构:[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100040;[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卷号:28

期号:3

起止页码:168-173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二审;全面审查;审判标的;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这个原则作为一种制度,使二审法院必须要对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部分或法律适用部分进行全面的审理。这个制度,既不符合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基本原理,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中审判中立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废除这一制度。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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