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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环境犯罪的立法悖论与立法创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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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传统环境犯罪的立法悖论与立法创新

作者:刘晓莉 尹奎杰

第一作者:刘晓莉

机构:[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3

起止页码:323-324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战线

中文关键词:环境犯罪;立法悖论;传统;立法创新;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价值理念;人本主义;污染防治;严重后果;

摘要:一、传统环境犯罪的立法悖论 1.传统环境犯罪价值现不合目的传统环境犯罪在伦理观念上是以人本主义为价值理念的,人本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因此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近乎于零。传统环境犯罪的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的利益却很少关注;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纵观我国刑法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几个罪名,都是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处罚标准,它表明:假如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严重后果”,即使是“严重地污染了环境”,刑法也管不着;就是造成了损害结果而非严重损害结果,刑法还管不着。所谓的“环境犯罪”,其真正保护的不是环境本身而是人的利益,并且是当代人的利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仅仅是保护人的利益之下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对自然环境本身固有的价值是疏忽的;如此规范很难真正保护自然环境。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4】;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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