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先付责任——兼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
On P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Agent ——Analyzing the Items 75 and 76 of “Road traffic security regulations”
中文题名:论保险公司先付责任——兼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
第一作者:吴勇敏
机构:[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47-52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第三人;社会责任;
摘要: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责任保险给付的第三人性以及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扩张。先付责任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其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无关,且保险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后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出台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先付责任。目前,应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并对受害人诉请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履行先付责任的程序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143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