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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利用权的内涵界定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     被引量:25

The Connotative Definition of Use Right of Space and Its Pattern Alternatives in the Prop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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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空间利用权的内涵界定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

作者:刘保玉

第一作者:刘保玉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6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68-75

中文期刊名: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空间权;空间利用权;用益物权;物权法;

摘要: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无需强调空间所有权问题,空间权的核心仅在于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其权利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其客体是各种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必要空间范围之外的特定空间;空间利用权只能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空间利用权人处取得,而不能从土地使用权人处取得.空间利用权除其客体为可以"视为物"的空间之外,并无其他更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不应也无须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来认识和规定,关于其客体必须特定、设立必须登记以及效力的排他和所受限制等问题,均得准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相应规定.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的规定可资赞同,但仍有完善的余地.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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