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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刑事程序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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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刑事程序前置

作者:陈雄飞 孟凡哲

第一作者:陈雄飞

机构:[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系

年份:2006

期号:6

起止页码:53-55

中文期刊名:中国发展观察

中文关键词:《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刑事程序;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前置;民事诉讼法;

摘要: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生效。但是新的《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面没有做出任何突破。就目前情况而言,广大投资者仍然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定的诉讼条件提起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时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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