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
作者:刘计划
第一作者:刘计划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年份:2006
期号:06S
起止页码:10-11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死刑案件;死刑核准权;参与主体;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程序公正;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就参与主体而言,人们对辩护方参与似乎没有异议,而对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参与和公开是实现公正审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不能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仅需要辩方参与,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参与才能公开,公开才能公正。就检察机关参与而言,不仅有利于提高死刑复核尤其是改判的公正程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死刑复核程序顺利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这源于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价值。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