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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的内涵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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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暴力”的内涵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作者:肖吕宝

第一作者:肖吕宝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3

起止页码:57-61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暴力;结果加重犯;复合行为;牵连犯;想像竞合犯;

摘要: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行为作为复合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要件行为,其刑法意义上的内涵为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或反抗的境地为已足(包括轻伤害)。若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超出“暴力”的程度,具有独立评价意义时,在复合行为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与复合行为形成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牵连关系(法律将该种形式的牵连犯规定为一罪);在简单行为中,则形成想像竞合的关系。为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复杂客体)依然按照主要客体加以归类,有关的立法解释并不与刑事立法发生冲突,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的犯罪形态仍按基本犯罪的形态加以确定。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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