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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被引量:1

On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atters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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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日本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作者:欧福永

第一作者:欧福永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06

卷号:4

期号:3

起止页码:90-95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日本;法院体系;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摘要:日本法院分为四级: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用于确定国际管辖权问题都不是很恰当,判例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81年10月16日做出的判决是关于日本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指导性判决,它确立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般标准,即“正义和合理”标准。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院选择协议、仲裁协议以及主权和外交豁免。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时于外国的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制度,日本的立法或实践以及学者的观点富有特色。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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