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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失权的救济——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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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证据失权的救济——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

作者:肖建华 任玲

第一作者:肖建华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6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18-23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证据失权;举证时限;救济;

摘要: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时限(或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使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变为适时提出主义。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给证据失权以适当的救济,并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即:在区分严格证明、疏明和加强法官对当事人举证指导的前提下,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式进行,以期证据失权制度能够兼顾案件真实和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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